长城新媒体记者郭甜肖
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联席会议现场。长城新媒体记者郭甜肖 摄
“五年来,京津冀协同立法取得丰硕成果,共进行协同立法十几部,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在日前召开的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联席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如是说。
2014年4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北京市、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关于加强京津冀协同立法的倡议,得到两地积极响应,自此开启了京津冀协同立法帷幕。
自此,京津冀协同立法经历了由提出、破题到推进、拓展、深化的发展过程,在全国率先实现不同立法主体在机制制度上的有机融合和突破。
目前,京津冀协同立法实现了由松散型协同向紧密型协同转变,由机制建设协同向具体项目协同转变,由单一立法项目向多领域协同转变,由点状到面状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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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题:从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起
“对于京津冀协同立法而言,由其创新性所决定,制度建设尤为关键。”周英表示,2015年3月,首次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会议在天津召开,通过了《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若干意见》,京津冀协同立法就此破题,实现了从理论设想到落地实施的转变。
此后,三省市制定了多个立法协同文件:《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京津冀人大法制工作机构联席办法》《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实施细则》……这些文件的制定,有效探索确立了顺畅有效的协同立法机制。
推进: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是三省市商讨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机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采取三方轮流负责的方式,交流年度立法计划和三省市重要法规的立法工作,研究讨论协同立法相关文件,研究协同立法有关专门问题。
京津冀协同立法重在“协同”,要在加强立法沟通协商上做好做足文章。如今,京津冀立法工作联席会议、京津冀立法工作会议已经成为三省市商讨立法工作的重要合作平台,为三地协同立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年来,三地注重在具体立法项目中加强合作与沟通,吸收彼此意见,照顾彼此关切,既能满足本地需要,同时也照顾到兄弟省市的意见,在制度建设上方向一致。
河北大学副校长孟庆余介绍:“2016年1月通过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其协同立法的色彩则更为浓厚,该条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征求了京津两地人大的意见,而且在内容上进行了专门性规定。”孟庆余表示,条例中关于重点区域联合防治的内容通篇都是对大气污染京津冀协同防治问题的规定。
此外,京津冀三地人大在地下水管理、水土保持、国土保护与治理等重点立法项目上也进行了积极沟通和良好协调,在立法宗旨、规范内容、法律责任方面谋求共识、相互补益、实施联动,立法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除对法规进行学习交流、征求意见之外,三省市还在立法工作程序、立法工作经验方面进行广泛深入的学习交流借鉴。在制定《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时,省人大常委会专程到北京就立法协商情况进行座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就立法协商工作进行了详细介绍。通过学习借鉴,河北省于2015年首次开展了立法协商。
同时,三省市还着手对不适应、不合拍、相冲突的现行有效法规开展清理工作。2014年至今,河北省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审视和清理,废止24部,打包修改68部,为加速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扫除障碍,提供了法治支撑。
“京津冀三地协同立法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区域协同,而是在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上实现的新突破。”周英表示,按照设想,将把三地紧密型协同立法制度化,并落实到具体立法项目上,完善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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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从规划、项目到内容、进度的全面协同
京津冀协同立法不仅要在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高度、程序上联合攻关重大立法项目,也要在立法内容上增强三地利益的科学调节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五年来,三省市谋划和推出了一批协同立法项目,推动京津冀协同立法结出累累硕果。”周英介绍,以《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为代表的多项协同立法项目获得高票通过,并已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果。
更为重要的是,取得了协同立法模式的成功创新,实现了由立法计划、规划协同到具体立法项目协同。目前正在推进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更是围绕“一个文本、三家通过”目标,不断推进协同立法进程。
《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推进交通、生态环保、产业三个重点领域率先突破”。
“交通一体化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生态环境保护既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京津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产业协同发展则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实体内容和关键支撑。” 孟庆余认为,交通、环保、产业等率先突破领域成为协同立法重点,必将有利于带动其他领域协同立法稳步推进,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选取立法项目,三省市瞄准交通、生态环保、产业领域,推动协同立法工作开展,形成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地下水管理、水污染防治、城乡规划条例、道路运输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10多部协同立法成果。协同内容涵盖章节设置、主要制度设计、法律责任等,有效促进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区域一体目标的实现。
京津冀协同立法发展的过程,成为京津冀三地通过自身实践,用法治手段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顶层设计和重大决策落实的过程。
目前,京津冀协同立法正朝着立法深度协同的方向推进,以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立法为显著代表。
“三省市多次召开会议,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联合攻关,目前已达成题目一致、框架结构一致、适用范围一致、基本制度和主要监管措施一致、区域协同一章内容一致、行政处罚一致,并就审议节奏、出台时间形成共识,这必将极大提高这一协同立法项目的社会影响力和经济社会效果。”周英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