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长城网讯(记者 李代姣)日前,记者获悉,为加强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监督管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经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研究确定了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界定标准(暂行)。
全省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犯污染环境罪,指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被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列入省级环境违法黑名单,指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被省政府列入“河北省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
据了解,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高新技术企业,将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