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原创 >

税收优惠、资金支持……河北真金白银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李代姣 
2019-12-13 21:32:01
分享:

网站截图。

  长城网讯(记者 李代姣)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河北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产业技术研发服务体系,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产学研融合发展,培育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新动能,日前,省科技厅制定了《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指引》。

  根据工作指引,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多主体投资、多模式组建、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创新创业活动,具有功能定位综合化、研发模式集成化、运行模式柔性化等新特征,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政产学研用实质性紧密结合,明显区别于传统国有独立科研机构的新型研发机构。

  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成立,办公场所在河北省境内,主要服务河北省的企业和产业,治理结构现代化。

  科研开发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科技创新活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政府购买技术性服务收入和技术股权投资收益占到年收入总额的60%以上,来自企业的委托研发经费占总研发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0%。

  具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研发能力强的人才团队。人才团队拥有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占全部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占固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创办领办的科技人员入股持股并占有主导地位。

  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和研发经费投入。能够保障机构的建设发展需要,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占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同时,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还应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必需的设施条件和装备条件,在科研开发和转化孵化方面特色明显、初具成效等基本条件。

  为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工作指引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适用以下政策措施: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基地、人才计划和科学技术奖励;组织和参加职称评审,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及转化应用情况可折算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可折算纵向课题指标;按照相关法规政策,通过股权奖励、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奖励科技人员开展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等。

  市县根据本区域创新发展需要,可综合采取以下政策措施,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在科研办公条件、科研设备购置、人才住房配套服务以及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新型研发机构落地组建和有序建设运行;采用创新券等支持方式,推动企业和行业机构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服务;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相应支持;对科研成果在本地转化或实现产业化并产生重要效益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对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给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可按规定领取相应报酬或奖励;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设施建设项目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省市县有关部门优先审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未能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市县可根据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经费支持。

  工作指引提出,河北引导支持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技术研发服务平台整体转型升级为新型研发机构,鼓励省级以上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平台及其创新团队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各县(市区)及各类功能区以及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可参照工作指引,立足实际、突出特色,研究制定本地、本单位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具体政策和具体措施,开展先行先试。

关键词:新型研发机构,税收,优惠,资金,补助责任编辑:李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