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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施行

来源: 长城网   作者:郭洪杰 
2022-03-02 18: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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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郭洪杰 通讯员 马杰)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6章,包括总则、项目发包承包、责任主体管理、各方主体责任、项目过程管理、附则,合计36条。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办法》规定,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倡导条件成熟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选择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重点建设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率先在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并符合相关要求。《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勘察(如包含)、设计和施工资质,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如包含)、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并签订联合体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勘察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的牵头单位。

  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优质优价。《办法》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设置合理的最高投标限价。项目概算中应当列支合理的预备费。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双方应当明确权利与义务。《办法》规定,推荐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明显风险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内容。除《办法》明确的双方承担风险外,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就保密、索赔、合同解除、提前预警、知识产权、设计责任以及不可预见的其他困难等方面约定双方对等权利与义务。

  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办法》明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实施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建设单位不得以不当理由拖延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核时,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关键词:河北,住建,工程总承包,办法责任编辑:郭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