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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也要守“规矩” 当事人妻子“扰乱公堂”被拘

来源:长城网 作者: 解哲琳 2015-04-10 17: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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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石家庄4月10讯(范吉英 刘俐验 记者 解哲琳)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对簿公堂以求公平是常见之事。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古有扰乱公堂之说,而现在亦有妨害民事诉讼的规定。4月9日,石家庄行唐县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

  4月8日,行唐县人民法院给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的当事人发判时,该当事人及其妻子因对判决不满,其妻子王某某张口辱骂法官,在法院大吵大闹,经法院多次多人劝说和解释,拒不停止自己过激行为,严重扰乱法院办公秩序。9日,王某某再次堵在法院门口继续辱骂法官,扰乱车辆正常出入。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等,人民法院可以对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进行拘留和罚款”。据此,行唐县人民法院对在王某某作出司法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0元的处罚。

  目前,王某某已被送到公安机关看管。

  温馨提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第一审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不服时,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市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切勿采取过激行为而触犯法律法规。

关键词:人民法院,办公秩序,扰乱

责任编辑:段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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