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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公布10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俏夕阳》等案上榜

来源:长城网 作者: 宿馨元 2015-04-23 18: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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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图片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新闻发布会现场。(图片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长城网4月23日讯(记者 宿馨元)4月2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13年至2014年全省法院审结的10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包含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侵害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纠纷等多个方面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邱则有与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济南标迪夫建材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邱则有是“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河北工程公司在某建筑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被控侵权楼板技术特征,完全落入了邱则有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河北工程公司使用的模壳构件,自第三人标迪夫公司购进。标迪夫公司在销售模壳构件时,向河北工程公司承诺,愿意承担由此所发生的知识产权等第三方法律纠纷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北工程公司施工的被控侵权楼板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了邱则有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判决:河北工程公司、标迪夫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邱则有发明专利权的行为;河北工程公司赔偿邱则有经济损失25万元,标迪夫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国市政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2011年4月27日,奥飞动漫公司的“玩具腰带头饰件(金刚)”等一系列玩具产品,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授权。2011年6月8日,奥飞动漫公司发现政泰购物中心经营的超市所销售的“玩具腰带头饰件(金刚)”等一系列玩具产品,是未经其授权销售的侵权产品,遂将政泰购物中心诉至法院,要求政泰购物中心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法院当庭比对,政泰购物中心销售的涉案“玩具腰带头饰件(金刚)”等一系列玩具与奥飞动漫公司专利之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立体图、左视图、右视图、使用状态图高度一致,构成侵权。法院终审判决:政泰购物中心赔偿奥飞动漫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

  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邱敬娥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山东登海公司对“登海”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山东登海公司在邱敬娥经营处发现有销售假冒“登海”牌玉米种子的情况,随后向深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该局调查后进行了行政处罚。山东登海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邱敬娥赔偿损失2万元及5000元律师代理费。一审法院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山东登海公司的损失数额,判决赔偿480元。山东登海公司对赔偿数额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综合考虑邱敬娥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发现侵权时间以及山东登海公司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又考虑到邱敬娥已受到行政处罚,并及时停止侵权行为等因素,酌定赔偿山东登海公司共计5000元损失。

  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与邱普根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04年9月7日,罗浮宫公司注册了“罗浮宫”商标。2005年邱普根在北方家具城的经营场地对外销售家具,2006年邱普根取得字号为“香河家具城罗浮宫经典家具销售处”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邱普根在其经营场所挂有“罗浮宫经典家居”广告牌、标注有“罗浮宫国际家居”导示图、“罗浮宫国际家居”及“罗浮宫家居”店铺招牌、标注有“罗浮宫经典家居”的商品价格吊牌等。2013年4月,罗浮宫公司将网络宣传单位安旭公司、时代广联公司及商场出租人北方家具城、经营人邱普根等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浮宫”文字与罗浮宫公司的“罗浮宫”注册商标在字形、字义、读音等诸多方面完全一致,已构成对“罗浮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因此判决:邱普根立即停止侵害罗浮宫公司“罗浮宫”注册商标行为;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罗浮宫”字号;在当地报纸发表声明,向罗浮宫公司赔礼道歉,消除侵权影响;赔偿罗浮宫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张旭龙与杨健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02年1月,张旭龙设计了“盘子·女人·坊PWSPHOTO盘子图形”(以下简称“盘子女人坊”)商标标识,但未进行商标注册。张旭龙将该商标标识先后在有关摄影企业及广告宣传中广泛使用。2003年3月,张旭龙授权曾子玲使用此商标标识。2005年6月,曾子玲的父亲曾乐安将“盘子女人坊”注册为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曾乐安获得商标注册后,授权杨健使用该商标,杨健以此商标与全国多家公司签订加盟合同,该品牌在杨健手中逐渐做大做强。2008年4月,张旭龙对曾乐安的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2010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曾乐安“采取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由,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使用权,但之后杨健等仍继续使用或许可秦皇岛市盘子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等使用该商标进行经营活动。张旭龙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杨健等停止侵权,并提出数百万元赔偿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旭龙享有“盘子女人坊”未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具有排他的独占性,其商标权应依法得到保护。故判决杨健等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二审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协议,张旭龙自愿将诉争商标标识及法律允许转让的其他一切相关权利独家转让给杨健或其指定的公司所有;杨健等给付张旭龙一定数额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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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河北省,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宿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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