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您当前的位置 : 长城网 >> 长城原创 >>

[以案释法]男子为逃货款假名写欠条 法院依法判决

来源:长城网 作者:宁晓雪 李全 郭晶璇 李建永 2016-08-17 22:59:01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男子为逃货款假名写欠条,法院依法判决。

  长城网8月17日讯(记者 宁晓雪 李全 郭晶璇 李建永)往外出售工程机械配件却遇到“老赖”,拒不结款还故意签下使用了虚假姓名的欠条,王先生多次催要货款无果,将郑某某告上法庭。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据原告王先生称,被告郑某某自2012至2013年购买了工程机械配件,货款共计13570万元,后他分几次将配件全部交付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没有付款。王先生多次找被告索要货款,其一直推脱说资金暂时紧张,需要晚些时候才可以结款。王先生认为口说无凭,便要求被告打欠条,被告于2013年9月写下欠条,欠条中使用“郑某”签名,并摁下本人手印。后王先生又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付款。无奈之下,王先生于2015年10月将郑某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570元。

  桥西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某”真名叫郑某某。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提供的欠条、销货清单等证据能够证实,足以认定被告郑某某与原告有买卖合同的存在。虽然原告提交的欠条由被告“郑某”签名,但是被告郑某某在欠条中摁了手印,使欠条具有了与签字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而被告郑某某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3570元。

  以案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想要通过使用虚假姓名来逃避相关法律责任是行不通的。同时,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身份证或要求其在签字后摁手印,以防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关键词:以案释法,假名写欠条,依法判据

责任编辑:宁晓雪
版权所有  长城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70001号  冀ICP备100013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