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95号)
《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6年9月22日
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技进步与创新,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实施与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利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导、金融支撑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部门联动、多方协同的推进机制,形成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市场化交易平台为载体、专业化服务机构为支撑的科技成果转化格局。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媒体单位应当普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宣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先进事迹,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为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不得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