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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百善孝为先 老人迟暮赡养义务不能缺席

来源:长城网 作者:宁晓雪 李全 陈兆月 许淑月 2016-11-05 08: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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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11月4日讯(记者 宁晓雪 李全 陈兆月 许淑月)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不容任何人推辞逃避。近日,黄骅法院对一件赡养纠纷案件进行了缺席审判,为老人的晚年生活送上了一份法律保障。

  据了解,耄耋之年的老张(化名)膝下有四个子女,皆已成家,老伴儿虽已过世,但体格不错的他一直独自居住,每月领取110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生活。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张的身体大不如前,再加上儿女们回家探望的时间减少,老张时常唉声叹气,愁眉不展。关于赡养的问题,老张多次和儿女们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老张将四个子女全部诉至法院,要求子女们依法承担赡养义务,包括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轮流照顾及定时探望等。

  老人的要求不过分,但子女们却各有态度,看似平和的意见分歧却蕴含着激烈的矛盾隐患。多次调解无效后,黄骅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老大张青(化名)庭审当天未出庭,庭前提交的书面意见表示,其对原告赡养近三十年无怨无悔,只请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四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老二张宏(化名)辩称,原告以前一直与其生活,每年生活费用大约1000元左右,而今其已53岁且身有残疾,土地也由其儿子耕种,每年收入一两千元,没有其他收入,已不具备赡养原告的能力,无法承担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另外两个女儿均表示,会按老人要求支付赡养费用。

  经审理,黄骅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现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其晚年生活需要子女照管,四被告应承担均等赡养义务。原告每月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属于政府补助性质,不能减少四被告的赡养义务。

  鉴于原告当庭表示不让两个女儿承担赡养费和医药费,故张青、张宏应各自承担两项费用的四分之一。对于张宏主张自己身有残疾,收入微薄,没有能力赡养原告的主张,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子女抽时间看望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承担同等的赡养义务,故四被告在原告生活不能自理期间应承担同等的轮流照顾义务。

  最终,黄骅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青、张宏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2062元(按照2015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医疗费用(除报销外)凭正规票据由被告张青、张宏各自承担四分之一,即时发生,即时支付;四被告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探望;原告生活不能自理期间,由四被告依次轮流照顾,期限为每人一个月。

  【以案释法】

  本案中,老张将子女探望作为诉求之一,体现了老年人在赡养问题上的精神需求。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标志着国家对老年人精神慰藉问题的关注,也更加明确地表明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赡养,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亦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百善孝为先,别让“子欲养而亲不在”的遗憾再次上演!

关键词:以案释法,赡养老人,判决,义务

责任编辑:宁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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