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在政府主导下,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居(村)民委员会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虚拟养老院和农村幸福院等。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餐饮配送、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家政服务;
(二)为老年人提供健康体检、家庭病床、医疗康复和护理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为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
(五)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六)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活动。
第六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家庭应当承担相应费用。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纳入个人诚信平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和请假照护老年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