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 双备案 提前看 跟踪办
沧州检察机关谋创新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见实效
沧州市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现场。图片由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供
长城网8月1日讯(记者 宁晓雪 李全 通讯员 魏洪亮)记者从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来,沧州检察机关立足侦监职能,依托“四项机制”,撸起袖子加油干,不断加大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力度,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据统计,自2017年以来,沧州两级检察机关共审查批准逮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犯罪5件6人;监督移送6件7人,公安机关均已立案;监督撤案4件,监督立案4件;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1件,活动取得扎实成效。 “走出去”机制实现内外有效联通 今年以来,以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为抓手,沧州市两级检察机关积极“走出去”,截至目前,共走访食药监管、工商、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30余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了专项监督活动的有关情况,并召开联席会或座谈会,建立起了覆盖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食药监管部门的协调会商机制。通过该机制,可及时通报专项监督活动开展和案件进展情况,并解决案件移送、证据收集、检验鉴定、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有效打击危害食品药品犯罪打下基础。 2017年3月初,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一启动,沧州市院侦监部负责人便带队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座谈,通报了此次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意义和部署情况,并就案件移送、证据收集、宣传报道等问题进行了有效交流沟通。6月29日,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沧州市食安办等19家单位共同启动了全市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就食品安全进行集中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维权意识。 “双备案”机制确保“两法”顺畅衔接 “两法衔接”是有效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重要保证。为此,2017年初,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市政府法制办联合下发了《沧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其中,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备案机制做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将涉刑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要报检察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对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经审查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同时也要报检察机关备案,“双备案”制度有效保证了案件的及时依法移送和处理。 2017年上半年,全市共接到行政执法机关备案案件20件,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类备案7件。如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市区某饭店销售的酱牛肉中含有“瘦肉精”成分,该饭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该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同报沧州市院备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及时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进行跟踪监督,目前公安机关对该案已作出立案决定。 与此同时,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将案件信息录入“两法衔接”平台。目前,全市“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已录入行政执法案件935件,其中食药监管部门录入251件,占全部案件的26.8%,检察机关备案审查率85%,并对部分案件进行了重点审查和监督。 “提前看”机制保证案件高效处理 为保证行政执法机关查办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顺利进入司法程序,沧州检察机关将监督手段前置“提前看”,对有关案件在行政调查阶段即提前介入,积极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解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刑事法律问题,同时在证据收集固定、刑事立案标准等方面加强引导和监督。 今年以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案件6件,及时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了案件顺利进行。如献县食药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刘某某销售的保健食品中有禁止添加的氨基他达拉非成分,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局就案件定性和移送等相关问题及时向献县院进行了备案和咨询,献县检察院迅速指派业务骨干提前介入,了解案件情况,围绕涉案保健品来源、检验鉴定、案件管辖等问题提出建议,有效指导案件的依法处理。目前该案已经成功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跟踪办”机制确保案件有始有终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托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办公室,强化“跟踪办”机制,派专人对接收的行政执法机关备案案件逐案登记,并确定了“谁接收、谁负责、谁跟踪”的原则,受案的检察官对公安机关立案后的侦查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及时侦查取证,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情况发生。 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开展以来,沧州检察机关对监督移送和备案的案件全部进行了全程跟踪,保证案件办理有始有终。同时,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由侦监部主要负责同志挂帅,先后赴运河区、新华区、沧县、海兴县等7个基层院进行案件跟踪督导,对活动推进、案件进展及侦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进行协调和指导,保证案件的及时依法办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
关键词:舌尖上的安全,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创新机制,成果显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