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评论员 史洪举(河南)
根据即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可以说是以法律形式赋予紧急情况下医护人员对患者的紧急救治权,又克以了其紧急救助义务。既免除了医护人员在面临紧急情况下左右为难的尴尬,又体现了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和保护。
近年来,在医患关系比较紧张的背景下,使得医院和医护人员谨小慎微,不经家属同意就不敢实施手术或正常的医疗方案,进而导致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治。
最典型也最轰动的事件为,2007年,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其丈夫送到北京朝阳医院。经诊断,李丽云感染了重症肺炎,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否则产妇和胎儿都会有危险。由于李丽云已经昏迷,其丈夫肖志军成了当时唯一有权签字的人,可他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坚持药物治疗。最终导致孕妇死亡。
这实际上是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变相漠视和侵害。要知道,自然人自出生起就拥有独立的人格,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公民。而作为公民最重要权利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更应该受到严格、科学、合理的尊重与对待。在医疗方面,这主要指患者有权决定接受何种方式的治疗或者手术,在现有医疗技术条件下,医方应该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对相关医疗风险和后果尽到明确的说明义务,并征得患者同意。
因为, 医疗毕竟属于对人体产生一定影响甚至损害的行为,且具有相应的风险。如果可以不征求患者及亲属同意而采取治疗或手术,则极有可能带来更大隐患。
但是,患者生命垂危却意识昏迷的紧急情况下,如果没有家属或者家属不同意抢救的话,是否就不能抢救患者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其一,这是医护人员救死扶伤的天职所决定,道义和伦理上不允许其见死不救。其二,如前所述,生命健康权是每一个人不容剥夺的权利,近亲属乃至父母子女均无权决定患者是否应该被抢救,哪怕是不能表达意思的婴儿,也不能被父母处分生命健康权。在无法取得患者同意时,不能以其亲属意见作为是否救治依据,其无权阻拦患者被救治。
此外,医疗属于非常专业的领域,不是买卖普通商品那样简单,是否抢救患者,如何抢救患者应该由具有医疗知识与专业分析、判断能力的医护人员决定,而非交给属于“门外汉”的家属,否则就会出现悖逆人之常情的极端事件。即便是患者本人,有时也不能决定自己是否应该被抢救,如自杀的患者被送医时,医院不能以“患者想结束生命”为由不予抢救,由此,不能以患者家属的同意与否决定患者的生死。
因而,民法典的规定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这可谓让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吃了定心丸,也符合朴素的是非观、善恶观和正义观。进而减少患者亲属的不当干预,让医护人员在关键时刻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作出判断,为抢救患者赢得时间,也让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权得以有效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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