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长城原创

秦皇岛:工商局成功调解二手房屋买卖纠纷

来源:长城网 作者: 祖迪 2015-04-14 18:46:35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长城网秦皇岛4月14日电(祖迪 记者 李兴双 通讯员 靳晓峰)今日记者获悉,近日,秦皇岛市海港区工商局海阳工商分局成功调解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发布虚假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服务部(俗称房屋中介)向投诉者李女士退还了4500元违法所得。

  据了解,秦皇岛市民李女士想买一套二手房居住使用。3月份,她在网上看到一则二手房出售信息,对房屋位置、面积及价位都比较满意,于是在3月23日前往发布信息的房屋中介咨询。经中介介绍和实地考察,李女士第二日以49.3万元的成交价与房主韩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中介方中介费人民币4500元。

  回家后,李女士在儿子的提醒下猛然发现,网上售房信息和中介介绍的85平米房屋,在签订的合同上“缩水”成了71.23平米。李女士立刻与中介联系,中介却对此置之不理。随后,李女士寻求城建、房管等部门帮助,均未得到满意答复。

  4月7日下午,李女士拿着房屋买卖合同来到海港区工商局海阳工商分局投诉,希望中介退回4500元的中介费用。李女士到达时间较晚,且情绪很激动,分局局长和工作人员延迟下班,听取李女士讲述了事情经过。在了解实际情况后,耐心给李女士做思想工作,帮助其平复情绪。

  4月8日下午,分局工作人员约见了双方当事人。中介负责人赵先生认为,中介发布的房源信息都是由房主提供,中介发布信息与签署合同上面积有差别是房主的责任与中介无关。工作人员表示,房屋中介在互联网上只按照房主要求发布信息,未尽到核实房源真实信息义务,使之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直接导致李女士受到经济损失。房屋中介的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规定的违法行为,中介费属于违法所得,房屋中介应当及时退还并受到行政处罚。经过工作人员一番耐心地思想工作,中介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同意退还李女士全部中介费用。鉴于其态度,海阳分局给予中介警告行政处罚。

  4月9日下午,房屋中介负责人赵先生在分局工作人员面前将4500元中介费退还给投诉人李女士,并书写收条,双方签字,此次二手房买卖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关键词:工商局,二手房买卖,纠纷

责任编辑:武佩剑
版权所有  长城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70001号  冀ICP备100013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