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办法:省级财政将“重奖”新型金融组织
资料图:金融机构。
长城网7月26日讯(记者 赵晓慧 通讯员 何菲 杜伟鹏)记者7月26日从省财政厅获悉,日前河北印发《河北省鼓励新型金融组织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办法,河北将通过奖励的方式鼓励新型金融组织发展,引导各类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服务全省实体经济。 办法中所称的新型金融组织,是指各类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中小型民营银行以及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境内外金融机构在省内组建的科技支行、科技保险机构等各类专营式金融服务机构;村镇银行、扶贫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 新型金融组织的发展,可弥补传统金融产业在组织结构和空间布局空缺的问题,在加大农村金融资源供给、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满足多元化金融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河北新型金融组织数量少,规模小,已设立的类型只有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民营银行正在前期谋划筹建阶段,其他类型的金融组织尚未设立,亟需政策引导。 根据办法,省级财政将对上述各类新型金融组织自批准设立起三年内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度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新设立的中小型民营银行、科技支行、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按不超过奖励年度内日均贷款余额的2‰和日均贷款增量的3‰计算;对扶贫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其发放的小微企业、涉农、科技贷款,平均年化利率在15%(含)以内的,按不超过奖励年度内日均贷款余额的2‰和日均贷款增量的3‰计算;平均年化利率在15%-18%(含)之间的,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平均年化利率超过18%的,不予奖励。单笔贷款利率超过18%的不纳入补偿范围。每笔贷款分别归入相应类别,不重复计算。对科技保险机构按不超过奖励年度内全部保费收入的2‰和保费收入增量的3‰计算。 办法规定,奖励对象为2015年8月1日后新设立的机构,每一奖励年度每个新设机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目前,该项奖励资金正由各地财政部门组织申报。 |
关键词:财政,金融组织,实体经济,奖励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