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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因口角起纠纷 厨师一时激动砍伤同事

来源:长城网 作者:杨雅荃 2016-08-25 23: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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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锤。
资料图:法锤。(图片与本无关)

  长城网8月25日讯(记者 宁晓雪 杨雅荃 通讯员 付疆)近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因与同事发生口角,挥刀砍伤了自己的同事。王某被裕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1993年出生的王某在石家庄市某商场内一家烤肉店做厨师,2015年12月8日下午5点左右,王某到店里上班,着急用店内库房的钥匙,一时间又找不到,王某便走进后厨问谁见过库房钥匙。这时已经换好工装的同事陈某说,钥匙在库房的炉子上。王某找到钥匙后,觉得平时陈某总是挤兑自己,肯定是他在换工装的时候故意把钥匙放到炉子上,让自己费尽去找。王某越想越气,回到后厨就骂起陈某来。陈某说不是自己藏得钥匙,便与王某对骂起来。

  王某一时激动,随手拿起厨房案板上的刀向陈某砍去,陈某躲闪不及后背被砍中一刀,周围的同事赶忙过来将二人拉开,之后陈某便躲到墙角,王某也出去生火干活去了。同事们见陈某一直捂着后背,撩开他的上衣发现其后背一直在流血,便将此情况告诉了店长,店长赶忙将陈某送去医院进行治疗。

  裕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了案件的经过。经鉴定,陈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庭下王某家属与陈某达成附带民事赔偿协议,王某家属已赔偿陈某医疗费用等各项费用并得到陈某的谅解。另外,王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以案释法

  裕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且以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法官提示:人际交往中要不断提升个人道德修养,与人相处做到文明礼让、谦恭克制。特别是在日益浮躁的社会中,遇事更要有“静气”,不管是饮酒聚餐,还是遇上消费纠纷、交通事故等烦心事,切记要关好心中的“老虎”,切勿以身试法追悔莫及。

关键词:以案释法,伤害,医药费,累犯,文明礼让

责任编辑:杨雅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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