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唱歌不成打“群主” 赔钱受罚还坐牢
唱歌不成打“群主” 赔钱受罚还坐牢。
长城网9月1日讯(记者 宁晓雪 李全)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因言语不合,一时冲动而暴粗口、动拳脚,大打出手致人伤害的也不鲜见,殊不知,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害人害己,打人者终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2月5日晚6点,卞某与王某在休门街一饭店门口遇到了网友张某,正好到了饭点,三人就一起吃了晚饭。饭后张某称,他加入的一个单身QQ群的网友们正在饭店对面的KTV里唱歌,便邀请卞某、王某同他一起去唱唱歌,聊聊天。到了包房内,单身QQ群管理员王某姿称,不是群里的人不可以在这唱歌。于是,卞某与王某便起身离开了包房,在大厅内坐着闲聊。 过了一会,王某姿也来到了大厅,二人想到当时他的态度不好,一时气愤,为不能在一起唱歌这个问题同王某姿吵了起来。周围的群众一看情况不对,赶紧把他们拉开了。随后,王某姿回到包房内拿出手机准备报警,当走到大厅西侧的小舞台时,被愤怒的卞某、王某拦下并对其进行了殴打,现场一片混乱。 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姿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其损伤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卞某和王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姿9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卞某、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轻伤二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为共同犯罪,对造成的后果均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王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二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卞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以案释法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二级,便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绝大多数故意伤害案件都是日常生活中的小事琐事,经过不断演变,最终升级为犯罪的。这类案件发生前往往并无预谋,多为临时起意,属于激情犯罪。假如在日常生活中,与家人朋友、远亲近邻或他人产生争执,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冲动,不要言语辱骂,更不能一打了之,而应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
关键词:以案释法,故意伤害,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