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您当前的位置 : 长城网 >> 长城原创 >>

彻底“清网” 河北保护候鸟在行动

来源:长城网 作者:赵一鸣 2016-12-08 22:54:34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导语:一年一度的鸟类向南迁徙大潮在河北已基本结束。为呵护这些小精灵,河北在10月18日至11月30日开展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清网”专项行动。

  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鸟类行为

  近日,记者在唐山和天津交界附近的一片偏僻的芦苇丛里,偶尔仍可以看到残损的捕鸟网和架设捕鸟网的竹竿。为了网住更多的鸟,捕鸟者会散布电子诱捕器,它能发出类似鸟叫的声音。这种声音会让候鸟误以为有同类在此栖息,纷纷飞来,从而落入鸟网。唐山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荆信波介绍到。

志愿者解救被困候鸟。资料图
  此前,志愿者在天津、唐山交界处发现了大片捕鸟网,引起了社会关注。“针对此事,国家林业局野保督查组、野保志愿者、唐山市林业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和询问当地百姓,最终确定捕鸟案发地是天津滨海物流加工区,该园区遍布高约2米的芦苇丛,人迹稀少。”唐山市林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省林业厅野保处处长管耀义介绍,省委省政府对鸟网事件高度重视,省林业厅紧急抽调精干力量,会同国家林业局组成联合督导组,深入唐山进行督导。同时,省林业厅紧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林业部门迅速行动起来,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从10月18日至11月30日,全省开展了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清网”专项行动,对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等行为进行严打。

  截至11月30日,今年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共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163起,其中刑事案件11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5人,处理违法行为人30人。

  打击“围网捕鸟”需增加巡查力量

  河北省每年过境的迁徙鸟类多达300多种、数千万只,对于捕鸟网的清理每年都在进行。

  “捕鸟网主要集中在沿海湿地,位置偏僻,交通不便,隐蔽性强,清理捕鸟网需要林业执法人员高密度、艰辛地走访巡护。”荆信波说。

被捕鸟网困住的猫头鹰。资料图

  由于“围网捕鸟”已形成了一个畸形的利益链条,即使在严打之下,高额的利润仍让一些人继续铤而走险。

  据了解,当前河北对于捕鸟者进行处置所依据的是1994年实施的《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按照《条例》,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或者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至八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许多保护野生动物志愿者表示,对于动辄收入几千元的捕鸟者来说,这种打击力度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同时,由于林业执法人数有限,监管以及巡查难度大也造成了部分地区捕鸟行为的猖獗。

  治理围网捕鸟需“铁腕”

  201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也规定,禁止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据此,各地执法部门应严格遵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规,加大对“围网捕鸟”恶劣行为的执法、处罚和打击力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亡羊补牢,对野生候鸟迁徙的重点区域、路线进行彻底排查,做好清网和救护工作,并配合公安部门切断非法捕售野生候鸟的产业链。此外,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还应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性,通过协调互动与信息共享,织密、筑牢保护候鸟的全社会监管之网。

  热评

  摒弃食鸟习惯,以习俗、文化带动护鸟

  没有交易就没有伤害,食客们对于候鸟的贪婪,是导致其被伤害的根本原因。

  “没有人吃鸟了,谁还会去捕鸟、卖鸟呢?”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管理处处长张德辉表示,打击涉案餐馆老板、运输者、偷猎者虽有必要,但他们屡抓屡犯、由明变暗、难以杜绝,关键是要提高群众的护鸟、爱鸟意识,从源头上切断黑色利益链。

  燕子是我国最常见的候鸟,我国各地都没有捕食“飞来燕”的习惯,只要有燕子来自家屋檐上筑巢,即使每天被叽叽喳喳声吵扰不停,人们不仅不会在意,反而会乐在其中。这是为啥?

燕子在屋檐下哺育后代。资料图

  “燕子入家,这可是一件吉祥事儿。保护还来不及呢,谁会去打它?如果要说吃燕子肉,那就更不可能了,因为这被认为是不吉祥的。”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林业局湿地管理站站长王胜表示,习俗、观念、文化的护鸟力量不可忽视。因此,做好充分的宣传教育工作,让一些地方的人们摒弃捕鸟、食鸟的习惯,让大家觉得天上有鸟很吉祥,这才是护鸟的“终极办法”。

  (据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河北日报、长城网等综合)

关键词:候鸟,保护,打击捕鸟

责任编辑:赵一鸣
版权所有  长城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70001号  冀ICP备100013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