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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起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来源:长城网 作者:解哲琳 2017-06-05 19: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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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长城网石家庄6月5日讯(记者 解哲琳)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起环境污染案例,提示企业、个体经营者依法经营,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劳动者谨慎择业,远离破坏环境的违法企业。如果群众发现环境污染涉嫌违法犯罪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报案。

  非法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获刑

  【基本案情】2016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元氏县某村村北非法经营红旗第一电镀厂,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排放含有铬、锌、铜有毒有害重金属物质的电镀废水,经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鉴定,排放的电镀废水中铬、锌、铜的含量分别为3.38×103mg/L、16.1mg/L、138mg/L,严重超过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总铬为1.0mg/L、总锌为1.5mg/L、总铜为0.5mg/L。排放电镀废水重金属物质严重超标,属于有毒有害物质。

  【裁判结果】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办电镀厂,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含有铬、锌、铜有毒有害重金属物质的电镀废水,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身体状况,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电镀厂,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排放含有铬、锌、铜有毒有害重金属物质的电镀废水,是当前比较多发的严重的污染环境犯罪,对环境的破坏严重,且修复困难,是当前必须严厉打击的犯罪形态。此外,在择业过程中,要注意其从事的工作是否为法律所禁止,以免不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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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院,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解哲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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