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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起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来源:长城网 作者:解哲琳 2017-06-05 19: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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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倾倒危险废物雇主和雇员一同被判刑

  【基本案情】2015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承租张某某家的地用来堆放废物垃圾,期间被告人张某雇佣被告人靳某某等人驾驶其自卸货车将制革区各个加工厂在生产中产生部分蓝皮丝以及其他垃圾倾倒在张某以及其承租的张某某家的承包地里。其中2015年底被告人靳某某受张某的指使将蓝皮丝倾倒在都大营村南铁路边的垃圾点两车,每车大约5吨,后张某派他人将蓝皮丝拉走。2016年春节后,被告人靳某某受张某指使将蓝皮丝倾倒在张某某家的承包地两车共计5吨。2016年5月份,张某承租的张某某家的耕地到期,张某甲发现张某承租的其耕地上有大量的蓝皮丝和制革下加料等垃圾,于是报案。案发后辛集市制革区管委会委托辛集市赢丰公司对张某、张某某家承包地倾倒的蓝皮丝进行清理,共计299.12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蓝皮丝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21中的皮革切削工艺产生的含铬皮革碎料,废物代码为193-002-21。

  【裁判结果】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雇佣被告人靳某某等人拉运制革区加工厂产生的危险废物蓝皮丝和其他垃圾,将部分蓝皮丝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非法倾倒在都大营村南铁路北侧垃圾场及张某、张某某家承包地内,严重污染环境,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某自己并雇佣他人非法倾倒蓝皮丝,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靳某某系被告人张某指使,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靳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被告人靳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蓝皮丝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21中的皮革切削工艺产生的含铬皮革碎料,废物代码为193-002-21。拉运制革区加工厂产生的危险废物物,且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非法倾倒在垃圾场及他人承包地内,严重污染环境,对环境的破坏严重,且修复困难,是重点打击的内容。此外,在择业过程中,要注意其从事的工作是否为法律所禁止,以免不慎成为共犯,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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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院,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解哲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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