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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藏高速车辆追尾 经调查受伤驾驶员涉嫌毒驾

来源:长城网 作者:宁晓雪 李全 2017-07-19 19: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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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尿检呈阳性,涉嫌毒驾。图片由河北公安交管局提供

  长城网7月19日讯(记者 宁晓雪 李全)记者从河北省公安交管局获悉,7月17日晚20时30分许,京藏高速公路北京方向154公里附近发生一起车辆追尾事故。高速交警宣化大队民警发现事故后,迅速警医联动,实施救援。奄奄一息的伤者被成功送往医院抢救。然而,在对事故现场认真勘查后,民警发现,受伤的驾驶员竟然涉嫌毒驾。

  据当事巡逻民警介绍,当他们在对向车道巡逻的时候,路面通行情况一切正常,事故还没有发生,可当巡逻回来的时候,发现了事故现场。按照常理推测,这个时间段疲劳驾驶酿成车祸的可能性较低,蹊跷的事故最终引起了民警的重视。

警方在事故车辆中搜查出毒品吸食工具一套。图片由河北公安交管局提供

  随后,警方对事故现场进行了重点勘查,对事故车辆进行了详细的检查。结果,警方在事故车辆冀AS1***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车的主驾驶储物格中查获九袋疑似毒品及吸毒工具一套,在后备箱查获冰壶一个及不明液体三瓶。因司机王某民(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已送往宣化区医院抢救,民警迅速赶往医院提取了伤者的血液及尿液,经对尿液检测比对,结果呈阳性。

警方在事故车辆中搜查出九袋疑似毒品。图片由河北公安交管局提供

  相关条例

  毒驾,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存在安全驾驶的隐患。“毒驾”和“酒驾”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吸毒成瘾的可以根据《禁毒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社区戒毒,对吸毒成瘾严重的可以实施强制隔离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机动车驾驶人,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关键词:高速交警,事故,毒驾,河北

责任编辑:宁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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