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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养老服务建设补贴新政来啦!
综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一次性建设补贴最高80万元

来源:长城网 作者:胡晓梅 2017-09-20 14: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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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的一家综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资料图片

  长城网9月20日讯(记者 胡晓梅)日前,石家庄市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养老服务中心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养老护理员补贴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对综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一次性建设补贴最高80万元。

  综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一次性建设补贴最高80万元

  《通知》指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进行建设、符合当地县(市)区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规划)、验收合格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建设规模在750平米以上的街道(乡镇)级综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不超过其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内项目总投资50%且最高不超过80万元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安排,补贴资金分三年发放。

  建设规模在200平米至750平米之间的社区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不超过其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内项目总投资5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建成验收并投入运营后当年发放。

  对社会力量利用自有土地、划拨土地、租赁土地(期限不少于10年)新建或者通过自有房屋改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社会力量通过租赁房产(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1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养老机构设立后,通过扩建增加机构养护床位的部分,执行上述标准。

  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养老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未享受过市级一次性建设奖补;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运营满一年;床位数按养老机构建筑面积每42平方米一张床位计算。

  综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最高15万元

  《通知》规定,持续运营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及工商注册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收住老人数量,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失能老人每人每月200元。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养老机构,执行上述标准。

  对达到相关建设和运营要求且由社会力量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式社区照护中心,投入运营满一年后,按照建设规模、上年度服务流量、服务内容、服务满意度等因素给予运营补贴。

  建设规模在750平米以上的街道(乡镇)级综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个每年运营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建设规模在200平方米至750平方米之间的社区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个每年运营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申请床位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需运营满一年,且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托养老人生活能力状态评估。各县(市)区负责组织开展具体评估工作,市级财政对托养老人的首次评估给予每人50元的定额补贴。

  运营补贴入住老年人数的计算方式,以石家庄市养老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实际统计入住人数和入住时间参考计算(运营床位当月实际收住老人天数在15天及以上的,享受床位运营补贴;不足15天的不享受床位运营补贴)。

  技师养老护理员工作满5年每人每月补贴350元

  《通知》提出,对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根据其职业技能等级、累计工作年限(累计年限2016年1月起计算)、职业操守评价等因素,给予岗位补贴。持有初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累计工作年限满2年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满5年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持有中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累计工作年限满2年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满5年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持有高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累计工作年限满2年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满5年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持有养老护理员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累计工作年限满2年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满5年的,每人每月补贴350元。

关键词:养老,建设,补贴

责任编辑:胡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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