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泄露、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最高罚款50万元
新条例重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资料片 长城网8月3日讯(记者 烟成群)记者获悉,《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切实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做了特别规定。 身处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安全成为重要社会问题,推销广告频繁打扰消费者的生活,给其人身、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经营者非法采集、扩大使用甚至随意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该条例第十九条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含义,“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住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生物识别特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条例》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要求。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征得消费者同意。 《条例》明确经营者的保密义务,规定了具体的禁止行为。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应当予以删除、修改。经营者违反这些规定,最高会受到五十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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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烟成群